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
《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关于申请建立上海高等研究大学的函》(沪府函[2011]12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变更筹建中的上海高等研究大学(筹)校名的函》(沪教委发[2012]38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筹建上海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为14423;筹建期为二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上海科技大学筹建期内,我部将给予指导和支持,争取该校早日筹建成功。
二、上海科技大学由上海市和中国科学院共同领导,由上海市负责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上海市统筹安排解决。
三、上海科技大学应当明确学校的定位和发展思路,如何探索科技与教育的结合,探索培养创新人才,探索创新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需要有落实的具体措施。
四、上海市应尽快落实学校建设经费,抓紧完成学校校园建设,完善各项基本的办学条件。
望上海市和中国科学院加强对学校的领导,指导学校全面规划并做好筹建期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全面落实学校建设和发展经费,加强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筹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由上海市和中国科学院向我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我部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该校筹建情况进行考察,并提交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讨论、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