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改革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政策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的包干制项目为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包干制科研项目是指在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在保证科研顺利进行的条件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各科目的经费支出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需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资助强度为原直接费用强度和间接费用强度之和。间接费用按照《上海科技大学间接费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预算。使用原则、各方职责、结题决算按照《上海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终止项目执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和地方等颁布的相关规定冲突的地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